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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克生物(688276):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6:26:28 中财网
原标题:百克生物: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克”)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特定的机构或人员,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监督和审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与有效性,并给予独立、客观的评价及确认,进一步为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协助公司及外部审计工作,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有权要求各部门按内部审计计划报送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二)按照上述职能设立的内部控制部,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及专业性,既能够对公司管理层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管理层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须履行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尽职尽责的向管理层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中肯的建议与对策,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三)内部控制部门专职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具备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或相关职称。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六)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存在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七)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控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控制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
(二)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指导、监督及管理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进出口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告核稿、校验及披露错误追责问责的机制,配备充足的、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4)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5)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6)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六)内部审计机构在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七)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八)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进出口业务活动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制度是否合规、合理;
(2)进出口业务相关组织架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控制有效;
(3)进出口业务操作运营是否规范、高效、合法合规;是否对进出口单证按照海关要求进行存档,包括箱单、发票、合同、报关单、提单、银行结汇单等;单据保存期限一般为 3年;对合同中的品名、金额、数量、收汇方式等是否有专人进行复核;
(4)进出口业务资质和业务专用章审查,是否逾期失效,保管是否妥当; (5)是否持续符合海关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6)进出口业务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规范;
(7)有无其他违反海关及外管局相关规定的行为。

(九)内部审计部机构在对经理离任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相关政策与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2)部门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性;
(3)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KPI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4)部门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的完成情况;
(5)部门发展规划及后备人才的选择与培养。

第十八条 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部门负责人以及员工,内部控制部门可以向管理层建议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认真对待、坚决不整改,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部门可并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泄露机密的。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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