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00238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充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公司在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要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九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6、企业文化建设;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十七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有均等的参与机会,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公司指定的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在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适用)出席说明会。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要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敏感事项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获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在互动易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三十九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信息披露网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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