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00246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7:06:22 中财网
原标题:二六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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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2名,其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再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应于召开前2天通知全体委员。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会议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1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1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内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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