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002467):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7:15:47 中财网
原标题:二六三: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 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执行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根据《规范运作》《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长决定;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关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具体事宜,同时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以及对证券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及时将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目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参与制定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交易与关联交易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投资的预案或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组织披露上述证券投资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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