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002467):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7:15:48 中财网
原标题:二六三: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了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中短期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买卖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产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理财产品;(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行为;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六)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3、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5、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理财产品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除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外,投资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不含本数)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二)投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含本数)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投资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产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滚动使用。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

内审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投资理财产品业务的相关决议后,公司证券部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事先审核。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理财产品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业务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财务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业务的具体实施;
(三)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董事长。财务管理部应定期将理财产品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和内审部;
(四)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产品业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审部,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业务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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