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报]高乐股份(002348):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348 证券简称:高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6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 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单位:股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由于本公司未收到业绩补偿义务人的相关款项,业绩补偿义务人未能如期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2020年9月1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正式立案,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0)粤52民初291号。 2020年9月27日,本公司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被告名下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20年12月25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关于财产保全的(2020)粤52民初291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粤52执保3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2021年1月6日和2021年3月16日,本公司两次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追加保全张子和、周芳名下股票及被告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4月26日和2021年4月28日,本公司分别收到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追加保全的(2020)粤52民初2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52执保21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由于部分资产的保全期限到期,公司已申请续封,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2021)粤52执保4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 因朱在国、董鸿奇未能正常送达,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月11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其公告送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已在本案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52民初29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方张子和、周芳、深圳市明成创新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玲因不服前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3月9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3)粤民辖终61号,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次案件于2023年5月15正式开庭审理,公司于2023年8月27日收到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次案件(2020)粤52民初291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求,判决结果具体请详见公司2023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由于相关被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公司已收到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书,二审判决继续支持公司业绩补偿诉求,判决结果具体请详见公司2025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终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本次广东省高院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依据本次生效判决结果积极主张权利,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执行结果进行评估与判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朱俭勇 2025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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