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控股(00231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主责部门或子公司等根据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实际情况及时填写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附件1、附件2、附件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4),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同时,知悉特定信息暂缓、豁免事项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配合证券事务部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附件2: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附件3: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年第X号 登记日期:
附件4: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 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 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 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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