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00217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内容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积极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交流。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问题征集方式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1)股东会; (2)新闻发布会; (3)产品推介会; (4)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5)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6)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8)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9)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10)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要求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排。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公司证券法务部应派人员应当全程参加。。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法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保密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如董事会秘书在复核中发现上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对方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上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2025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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