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002170):市值管理制度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上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分管人,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和功能定位积极配合。 第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市值管理战略规划和市值管理战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市值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五条 为提升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成效,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等各项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市值管理中有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8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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