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600033):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结构, 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部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独 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提案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控股股东在无 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 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学历、 职称等情况;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5天,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为保证提名委员会公平、公正地履行职权,提名 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 召集人作出说明,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现场 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 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 相关制度与本规则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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