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600033):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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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7:56:3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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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速: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
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独
立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
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
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在审议前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
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中
介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
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
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
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
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
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
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
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
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
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
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
度。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
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
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合理必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
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
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独
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最多
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现
场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
应修订。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
相关制度与本规则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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