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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益中(688722):同益中市值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21:26 中财网
原标题:同益中:同益中市值管理制度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
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
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
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
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
制度。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
理,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
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股价动态,
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
括: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重视公司质量的提
升,结合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制定公司投资价值的长期目
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
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持
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市场
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当市场表现与公司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应
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
执行情况与实际效果,及时优化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及相关措施,
不断提升公司价值与市场表现。

第五条 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执行董
事会决议,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具体负
责:
(一)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
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
断和经营成果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
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证券法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主
要职责为:
(一)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市值管理相关要求;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探索与实施资本运作,包括并购重组、股权回购等,
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

公司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
市值管理的具体要求,共同提升公司质量。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
手。公司应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适时运用下列
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ESG管理;
(八)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
系,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业绩贡献及公司可
持续发展目标相匹配。董事会推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
各类中长期激励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
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适度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
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
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配合其他
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
账户实施股份增持,或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
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应对市值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
均水平进行监测,及时启动预警机制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应研究制定应对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采
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进行股价波动原因分析,核查相关事项,必要时
发布澄清公告;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等方式传递公司价值信息;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采
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承诺不减持股份等
措施以提振市场信心;
(五)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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