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00133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27:26 中财网
原标题:楚环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

除审计委员会成员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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