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002301):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五条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是公司常设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相关信息,如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尊重其收集到的信息的价值和所有权,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披露内部审计信息,同时应注意信息披露适当范围。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应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总经理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5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第十八条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订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 (三)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四)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六章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详尽的描述,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充分适当的证据给予支持,态度明确、意见恰当、条理清晰,尽量减少专业术语,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要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立卷的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反映。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处理,可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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