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36:08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制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为前提,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
形成明确的内部管理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制度。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根据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开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在保
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分红的资金需要,应当优先满足公司集团内部资金需求,不得因理财需要而恶意拖欠相关单位应付账款和违规占用对方资金。委托理财仅可投资于保本产品,或风险等级较低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债券、保本型证券收益凭证和其它经交易所认可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产品风险级别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其监管的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评定。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
用结算账户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
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及绝对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
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理财计划、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
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或赎回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业务人员应知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应该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第十四条 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向相关
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文档应尽可能详细地列明投资的
性质,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报告制度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进行日常监督。内部
审计机构可随时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资金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副总、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
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分管副总,同时报告总经理及董事长,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
出现损失风险时,公司资金管理部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副总,同时报告总经理及董事长,经讨论后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
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证券部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
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资金管理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资金管理部应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
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统一建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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