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36:08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制药: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包括公开
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
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全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
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
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四)受托管理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资料;
(五)受托管理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受托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受托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
注意以下情形: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
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当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审计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时,由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部门根据资金用途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经办人员预审、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董事长逐级批准后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用途事项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程序。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四条 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
与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
全有关会计记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
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
事项,应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和监管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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