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 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 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或者重大缺陷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要缺陷或者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要缺陷或者重大缺陷、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和归档。工作底稿的保存、查阅,根据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 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核查资金及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 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对内部控制的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各业务 环节审计重点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重点关注公司 在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及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公司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筹 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2.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 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3.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或资 金冗余; 4.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 欺诈。 (二)公司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 缺或积压,可能导致公司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2.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 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3.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 失或信用受损。 (三)公司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 或生产中断; 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 可能导致公司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3.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 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公司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公司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 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2.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 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3.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五)公司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 源浪费; 2.研究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究成本 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 3.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 损。 (六)公司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 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2.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 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3.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 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4.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 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5.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 在重大隐患。 (七)公司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 能导致公司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2.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 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 或公司利益受损。 (八)公司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 列风险: 1.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2.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 扰市场秩序; 3.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可能导致公司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九)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 经营; 2.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公司资源浪费或发展 战略难以实现; 3.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 形式。 (十)公司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 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诉讼失败、经济利 益受损; 3.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信誉和形象。 (十一)公司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 导致公司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2.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 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 3.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对重点事项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提供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 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提供财务资助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 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是否超出审批额度; (四)是否定期与被资助对象对账、结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 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 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 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