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贵州信邦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行为,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应积极、 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 对外公告,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网 址、咨询电话号码、传真或电子邮件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以在公司网站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安排上述活动时,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1)。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各渠道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 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露内幕消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可以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公司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内幕消息或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内幕信息或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 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提问 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的提问、拟订回复内容、提交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回复至互动易平台。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投资者提问涉及子公司及职能部门的,相关主体负责人应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承诺书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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