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会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配 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定义、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证券部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券部。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 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季度财务数据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部。 第十三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贵州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证券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贵州证 监局报备《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证券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登记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 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 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 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贵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知悉途径及方式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3)知悉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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