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36:23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制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
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以及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
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
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
提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权在其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公司董事会除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披露外,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达到”“触及”相关持股比例的,取
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100股。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
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人员关联企业/人员
证券类型股权/权证/可转债/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
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发生禁止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

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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