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若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 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无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 送达、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任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对其 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均为投票表决,委员须对 议案表示明确的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并填写选票。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留存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委员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审计委员会还应根据表决结果,就会 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会议决议。 第三十一条 与会委员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委员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 议的人士不得予以阻挠。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上述资料应当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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