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制药(002390):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8:36:27 中财网
原标题:信邦制药: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
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
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
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
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
构,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业务审批,审批权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为准。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
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
重大变化时,分管副总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投资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
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
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
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
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
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
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
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
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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