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和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筹备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以及路演活动的筹备,会议材料的准备。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作好接待登记工作。 (七)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其他有关中介机构或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三)公司的文化建设;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六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七条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十九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条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一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对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批。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完成问题回复。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三十条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天与董事会办公室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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