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亮股份(002203):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外汇、利率等及衍生品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交易业务。 第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统筹管理。 第七条 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岗位分离制,明确相关机构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资金管理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相容岗位分离制主要指金融衍生品交易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办理与款项支付分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文档保管与具体业务人员分离。 严禁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部门和个人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财务核算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定期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 专门工作小组应定期就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盈亏状况、投资结果分析等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前,专门工作小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战略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的商业性、风险性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后,专门工作小组综合以上建议和意见(如有)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具有可行性的投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高风险业务投资规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高风险业务投资决议后,由工作小组会同财务管理中心具体提出投资报告,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核签字,报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管理中心拨出款项。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在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时应当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及盈亏平衡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公司的实际承受能力,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损益情况。 第十八条 由公司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并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内控审计中心根据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程序进行以及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制定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第二十条 专门人员对日常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向总裁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内控审计中心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并在报告之后检查相关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活动,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凡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财务管理中心制定,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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