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3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0%。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或公
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数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2/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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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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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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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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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但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但应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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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 第二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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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可以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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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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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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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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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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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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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所述有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提出查阅、或复制前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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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提供。 |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公司有关材料资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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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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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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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
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
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
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
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
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
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
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
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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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款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一百八十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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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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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
以上公司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退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
以上公司实施本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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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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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
上市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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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控股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
|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地位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
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八)修改本章程;
(八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
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
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弃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但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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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权购买、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但是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三)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
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 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二三)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指公
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但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三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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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但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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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人提
供的担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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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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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数的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 |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数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
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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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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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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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应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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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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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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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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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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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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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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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
|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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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
所列情形;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
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
所列情形;
(四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
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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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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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自然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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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
限;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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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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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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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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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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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监事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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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
知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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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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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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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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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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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事
项;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事
项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四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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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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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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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上述有提名
资格的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改选董事、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
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提名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上述有提名
资格的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改选董事、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上述有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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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
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其中,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
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
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
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当选董事、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 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
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
者股东代表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其中,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
投票权数目;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
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
效;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
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
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当选董事、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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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
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
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五)如按前款规定中选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按前款规定
中选候选人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
次进行投票,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由此
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
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
| |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相关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相关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但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但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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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
| |
| 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面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面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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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四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 |
| |
| (五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六)不得违
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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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前款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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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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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
公司同类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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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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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
至第一百〇六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
至第一百〇六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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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
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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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任
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任
通知之日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的,应当向公司提交以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
日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
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任
通知之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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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该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其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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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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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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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
2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1名为职工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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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
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
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
(十) 制定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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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
人送达、邮寄、传真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
立董事、监事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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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
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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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
结果应载明赞成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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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
|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委员。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
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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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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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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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
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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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
|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以及第一百〇三条至第一百〇五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〇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以及第一百〇三条至第一百〇五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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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
东代发薪水。 |
|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
职权:
……
(八)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八)依据本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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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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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原第七章监事会全部内容 | 删除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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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公司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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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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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
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
为: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后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
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
为: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后形成
利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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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
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
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
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传真、邮箱、
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
方案。
5、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
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
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股东会表决。
6、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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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表决。
6、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
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 |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67、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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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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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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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
|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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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享有下列权利: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 第一百七十五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
享有下列权利: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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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在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送
出;
(五)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
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传真、电
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四)以在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
进行送出;
(五)本公司和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
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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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
公告或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或者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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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
知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通
知等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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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挂号
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
递公司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
出的,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
日期。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挂号
信或特快专递)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或快
递公司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发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
出的,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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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
效。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其中一
个或多个,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其中一
个或多个,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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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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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
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
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
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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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
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公司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主管单位发布的监管规定及指引规则,
通过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但未按股份比例相
应减少股份的,经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比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法律行政
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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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第二款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
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
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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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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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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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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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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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九十八条的
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九十八条的
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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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
算组进行清算。 |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
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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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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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
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
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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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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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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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
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述第(一)至(四)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
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述第(一)至(四)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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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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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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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 第十章涉军事项特别条款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涉军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具体内
容如下: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涉军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具体
内容如下:
…… |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
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
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
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
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
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
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经理发生
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
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
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 |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
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
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
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
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
(八)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本公司、原控股
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
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董事长、总经理发
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
调离,本公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备案;本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
人员,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审批;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
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
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
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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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三章附则 | 第十二章附则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数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数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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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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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 第二百〇五条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
锡市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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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低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
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低
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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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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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内容。(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