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605123):派克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具体如下: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上交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上交所上证e互动;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通过上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证e互动”)与投资者沟通,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上证e互动上接受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上证e互动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涉及的重要的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上证e互动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上证e互动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e互动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上交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建立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互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交所上证e互动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信守信;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上交所公开谴责的; 2、经上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3、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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