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克新材(605123):派克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三)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 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信息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 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 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审 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缺陷的整改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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