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603876):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铝期货一种期货品种,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四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超过公司生产经营规划需求总量,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第五条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或中标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和监督,及时识别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的期货业务由期货工作小组管理,公司总经理任期货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日常期货业务管理工作。期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期货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期货工作小组的职责有: 1、承担公司期货业务日常管理职能,负责期货交易业务的开销户、账户授权人员变更、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2、对现货及期货市场状况作细致研究,制定相应的期货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并落实执行; 3、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的日常交易、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4、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以及期货与现货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保持与期货公司的定期有效沟通联系; 5、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提交书面报告; 6、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期货交易业务情况报告; 7、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8、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1、监督期货交易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流程;2、定期审查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 3、定期审查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及时发现期货交易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4、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期货工作小组审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1、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单次或12个月内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应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交易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授权范围进行套期保值。 第十六条公司每月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应由期货工作小组制定具体交易方案,确定交易额度、止损限额、业务权限、操作策略、资金调拨等,并对本月交易效果进行预估,报经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方案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工作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九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条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行每月内部报告制度。期货工作小组应制作期货交易业务月报表,及时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分别报告当月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交易员应每日核对交易成交单、期货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交易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期货交易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三条期货投资,定义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类别。 第二十四条公允价值计量指初始确认金额。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六条处置(平仓)时,处置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差为投资损益,并相应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七条基本业务处理,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中有关衍生工具或套期保值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开展期货交易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期货交易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公司; 3、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4)大专以上学历,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公司应选择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公司,作为公司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A、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B、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C、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交易过程的正常进行; D、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的,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工作小组组长报告,期货工作小组组长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2、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工作小组及时召开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和必须采取的应对措施; (2)对操作不当或发生越权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2、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根据指示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应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交易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交易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共范围内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三十四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期货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如系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交易等行为的,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赔付责任。 第三十八条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福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如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八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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