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688459):金融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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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9:46:1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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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哈铁科技:金融服务协议

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二零二五年 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振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60979
联系电话:010-51898128
传真:010-51891492
乙方: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彦涛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5-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664631
联系电话:0451-86421273
传真:0451-86421273
鉴于:
1.甲方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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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铁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金融财务服务。
2.乙方是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
实际控制人为国铁集团,乙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3.乙方同意选择甲方作为为其提供相关金融财务服务的金
融机构。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
一致,就规范甲方向乙方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以
下原则性协议:
一、服务内容
(一)根据甲方现时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甲方同意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金融财
务服务:
1.存款服务。
2.贷款服务。
3.结算服务。
4.票据服务。
5.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甲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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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
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
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二)甲方已将乙方列为其重点支持客户,甲方承诺,任何
时候其向乙方提供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均不逊于其为国铁集团
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提供同种类金融财务服务的条件。
三、服务价格
(一)关于存贷款
1.甲方吸收乙方存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
基准利率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低于甲方当时吸收国铁集
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浮动,且不高于甲方
当时向国铁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发放同种类贷款
所确定的利率。
(二)双方同意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服务费。
如因政策变化等原因需收费,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
约定。
(三)其他业务收费标准不高于甲方当时向国铁集团其他成
员单位(国铁集团除外)提供同种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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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可自行对比银行与甲方存贷款利率与费用价格,自行选
择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四、交易限额
乙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与甲方金融
财务服务交易的各项额度作出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
等限制。双方同意:乙方在甲方的最高存款余额每日不超过人民
币10亿元;乙方在甲方的贷款、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余额每日不
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五、风险控制
(一)甲方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甲方资金管
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达到
人民银行要求财务公司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CA安全证书
认证模式,以保证乙方资金安全。
(二)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
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
要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甲方半年度财务报表将于半年度结束日后45日内、
年度财务报表将于年度结束日后90日内提供给乙方。
(四)乙方对存放资金的风险状况开展动态评估和监督,甲
方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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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后,应于根
据本协议,各方章程,适用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取得各
有权机关(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对本协议及其年度上限的批准后
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3年。
七、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
出方可生效。
(二)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
构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等生效裁判文书而终止。
八、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现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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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
一切政府批准审批(如需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内部授权(如需要),
并且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
4.甲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
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5.甲方确保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负债比例指标。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3.乙方已获得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
一切政府批准(如需要)以及股东大会审批以及授权,并且本协议
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
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
4.乙方将促使其附属公司和联系人分别与甲方签署相关具
体合同。在具体合同签署后,本协议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公司
和联系人均是有效且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5.乙方依照本协议在与甲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
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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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使用甲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定及要求,
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7.乙方同意,在其与甲方履行本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控股权的变化须及时与甲方进行通报和交流;根据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乙方募集资金不得存放于甲方。
九、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指受影响一方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
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
或不实际,包括花费合理数额的金钱后仍无法履行,包括但不限
于水灾、火灾、旱灾、风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交通意外、
罢工、骚动、爆乱、战争及部分政府行为等)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妨碍其
履行期间应予终止。
(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
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
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专人交付或挂号邮寄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
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导致其对本协
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
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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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
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
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义务。
十、其他规定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
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二)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构成双方全部协议,并取
代双方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之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
解和通信。
(三)本协议任一条款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
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
(四)本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如有)的修订仅可采用书面协议
形式。
(五)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
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
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六)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
十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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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采用书
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交付或挂号邮件发至指定的另
一方地址,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约定确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至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
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件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
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若最
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作出。发
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
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二)双方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院1-1号楼
乙方: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5-2栋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方式,应尽快按本条约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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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双方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
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国铁集团企业管
理和法律事务部组织调解。本协议争议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
仍应继续履行。
十三、附则
(一)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协议均
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已于协议正文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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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方: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名)
签署方: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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