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688787):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决策制度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未在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中,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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