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688787):海天瑞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9:51:16 中财网

原标题:海天瑞声:海天瑞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87 证券简称:海天瑞声 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
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海天瑞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由原北京海天瑞声科技有 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原北京海天瑞声科技有限公司净资 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海天瑞声科技有限公司全 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海天瑞声 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 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 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108776388751R。
3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4新增条款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诉讼方式解决。
   
   
   
   
6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7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9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32.518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6,032.5180万股,无其 他种类股票。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032.518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6,032.5180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10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11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12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3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14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5新增条款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6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17新增条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8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调整为独立条款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21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条款
   
   
   
   
22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删除条款
   
   
   
   
   
   
   
   
   
   
   
   
   
   
 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 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得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 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 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 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 的高级管理人员。 
   
   
   
   
   
   
   
   
   
   
   
   
   
   
   
   
23新增条款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24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25新增条款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26新增条款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7新增条款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28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 司股份;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29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 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程序, 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和程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0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即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 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 地点。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股东参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32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33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4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35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36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7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38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章程或者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39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0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 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1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42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 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 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 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 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 监事的职责。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 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 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 行使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的人数,其中,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开选举;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 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分散 投给任意的数位董事候选人;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 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 过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 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 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 选的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应当分 开选举;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也可分散投给任意 的数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 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 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 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 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或者监事)。 
   
   
   
   
   
   
   
   
   
43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 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 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在任董事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 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 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4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45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勤勉义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机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46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报告应当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审计委员会成员 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 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 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但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
   
   
   
   
   
47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 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 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 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 定。
48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删除条款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新增条款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0新增条款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51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事 长1人。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52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应列入章程或者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53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上述非日常业务经 营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上述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3)交易标的(如 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 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4)交易标 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 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 有规定,未达到本款规定的应经董事 会审议的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同时董 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 公司发生的上述非日常业务经 营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 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3)交易标的(如 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10%以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5)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6)交易标的 (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 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未达到本款规定 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董事长审批,同 时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 公司发生的上述非日常业务经营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1)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 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3)交易 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4)交易标 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的50%以上;(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 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3)交 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 上;(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 元;(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超过500万元;(7)公司购 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 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司单方面获 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 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下述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 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7)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下 列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均由董事会批准:(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70%;(3)最近12个月内财务 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标准的,则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或 其关联方为交易的关联人的除外,同 时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 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 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保除外),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批准;未达到下述标准的,则由董事长 审批,董事长或其关联方为交易的关联人的 除外,同时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如果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 元,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 司出资额达到本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 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 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 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5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条款
   
   
   
55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于董事长的授权应当 明确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 有明确具体的授权事项、内容和权 限。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 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 个别董事自行决定。(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经理等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由董事 会集体决策,不得授权董事长或个别董事单 独决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前述外的部分职权的,应当明确以董 事会决议的方式作出,并且有明确具体的授 权事项、内容和权限。
   
   
   
   
   
   
56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通过。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通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57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如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则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另有 规定,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如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还应经出席董事会无关联 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如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则 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除非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如审议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还应经出席董事会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58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视频、电 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 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 决可以采用现场投票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 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 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59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60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61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62新增条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3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64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5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66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67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68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9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70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71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72新增条款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73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74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 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75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 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 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 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 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76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8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79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0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为: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每 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 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每年度进 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 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件的情 况下增加分红频次。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 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基准上,合理考虑 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 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 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 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 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 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81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82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83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84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85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86新增条款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87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88新增条款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 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89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0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91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 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92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93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4新增条款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 先认购权的除外。
95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96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7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98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第一百九十五条 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99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100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有关联关系。
101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02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因本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涉及“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表述,“或”调整为“或者”的表述,“股票”调整为“股份”的表述,以及涉及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以及目录页码变更的表述,未在《<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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