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003011):对外捐赠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19:56:13 中财网
原标题:海象新材:对外捐赠制度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50%且金额高于500万元,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单项或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10%且金额高于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在履行上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同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的对外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单位的捐赠,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内”不含本数,“以上”或“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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