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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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3304810852709304。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852709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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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
幢 |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海丰路380号3
幢
邮政编码:31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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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67.6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67.6万102,67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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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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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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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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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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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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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
同)、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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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
类股票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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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一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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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555万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股东的姓名(名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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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总股份数为10,267.6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10,267.6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总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267.6万股,公司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267.6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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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借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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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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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
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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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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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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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属于
10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3年内转让或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三年内转让
或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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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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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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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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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2个月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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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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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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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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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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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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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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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
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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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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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合
计持有公司1%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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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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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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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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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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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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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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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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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最近12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50%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最近12个月)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百分之
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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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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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2/3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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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嘉兴市
海宁市,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浙江省嘉兴
市海宁市,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公司住所
地,具体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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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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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5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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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议后10
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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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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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有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有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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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
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
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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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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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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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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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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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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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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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
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个工作日
2
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
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会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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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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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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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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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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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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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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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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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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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会议。 | 列席会议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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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监事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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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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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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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在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
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在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
以真实、准确地答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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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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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10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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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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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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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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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百分之三
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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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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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
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
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
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
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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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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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
票制度。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以上的股东向董
1%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取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
核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监
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
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
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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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
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
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
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
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
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分别选举。 |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
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
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
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
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
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
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
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
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
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
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分别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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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
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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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
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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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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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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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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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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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两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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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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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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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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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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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二)不得挪用、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但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的除外;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六)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但向董事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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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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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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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第三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
选。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2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监事填补因其
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
拟辞职董事或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第三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
选。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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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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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
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
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 |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
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应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其辞
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二年,但对涉及公司秘密(包括但不
限于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董事应永久保密。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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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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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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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
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
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七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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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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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在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查并听取
其意见。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规程,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该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的审查并听取其意见。
(十一)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负责制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规程,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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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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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
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贷款、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
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贷款、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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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过后,报董事长批准。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 | 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百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一百万元。
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
过后,报董事长批准。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
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
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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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发生提
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七)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公司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但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本数)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一关联自然
人、关联法人分次进行交易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
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
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
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上述事
项相关职权。 | 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四十七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12月内发生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述规定。
(七)(四)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
易;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交
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
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五以上的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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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
联交易,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含本数)
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就同一标的或者与同
一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分次进行交易的,以其在此期间
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
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
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指示。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上述事
项相关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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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除本章程四十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
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
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
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
成员追偿。
(三)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
的规定。 | 第一百一十五条除本章程四十二四十七条所规定须由股
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
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
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
成员追偿。
(三)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本章程关于关联交易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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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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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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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十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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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不
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电子通信等;通知时
限为: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五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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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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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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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通信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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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
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一名董
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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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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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中设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大
会聘请。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
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
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 删除 |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担任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章程
规定的人数时,公司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六)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参加培训。 |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三家。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
| 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
行资格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查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
公开声明,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章程赋予公司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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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
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
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
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时披露。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成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要
求。 |
|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补足成员人
数,补充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成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成员可协商推选一
名成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
审计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成员,但经
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有审计委员会成
员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
口头表决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将视为其真实的表决意见。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为十年。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推
荐,经过证券交易所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后,由董事会
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删除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 删除 |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
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
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 删除 |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造成重大损失。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
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删除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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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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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
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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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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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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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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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
4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四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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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规定进行编制。 |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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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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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0%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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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金额达到5,000万元。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
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百分之十且金额达到5,000五千万
元。
(5)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
若同时符合上述(1)-(5)项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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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年末资产
负债率高于70%、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等情况时,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
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发展阶段、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
的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
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 当公司出现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当年末资产
负债率高于70%百分之七十、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等情
况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
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债务偿还能力、发展阶段、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每股收益、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提出现金分红
的同时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
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和使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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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和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
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
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百分之十;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经过详细论证后,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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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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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 删除 |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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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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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第一百七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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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30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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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或公告形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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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
子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
子邮件、邮寄、电子通信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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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
邮件、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相关传
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司发出相关
传真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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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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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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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或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报或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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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三十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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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三十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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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可以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也可以不按照持股比例减资、仅有部分股东减资而其他股
东不参与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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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
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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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情形,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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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但是股东会
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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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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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45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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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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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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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
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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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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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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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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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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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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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50%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未超过50%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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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
第二百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定章程细
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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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
“ ” “ ” “ ” “
过”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
都含本数;“不满”“过”“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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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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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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