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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0:01:21 中财网
原标题:仁智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3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4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6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条至第 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9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0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资本运作、资产经营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投资的方案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12条 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

初审通过后,投资评审小组对其提出的适时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相关的审批程序,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3条 战略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5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6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7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9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1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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