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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002629):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0:05:45 中财网
原标题:仁智股份: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2025年8月)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应急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原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3条 公司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重大突发事件的范围
第6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股东、员工之间存在重大纷争诉讼,包括因劳动争议引起
的职工群体上访或罢工事件;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无法调回;
7、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管理层可能出现的较大的决策、经营失误;
4、公司因重大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严
重恶化;
5、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6、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重大治安灾害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7、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集中对公司进行不实报导;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6、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7条 公司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8条 公司应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在总裁下设应急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批准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6、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指导公司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
理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9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六)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10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重大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重大突发事
件进行评估。

第11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12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
息,并对其转换为重大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13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第14条 预警信息包括重大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控股子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然后由董事会秘书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重大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
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15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16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17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重大突发事件后,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重大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重大纷争诉讼,应约
见大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
情况;
2、对公司有关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目前公司的运行情
况;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无法调回的,应深入
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必要时报警处理;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
估;
2、查清公司经营班子及董事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是否违反了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若
存在此情形,则及时调整或更换公司的经营班子及董事会成员,
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3、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4、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5、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
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政策及其环境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
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
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
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报导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诸法律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18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重大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19条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如有需要可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20条 公司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21条 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22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23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浙江证监局及有关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浙江证监局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24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相关人员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的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等。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
评估。

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25条 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实行公司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26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27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28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29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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