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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旅(600138):中青旅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0:17:24 中财网
原标题:中青旅:中青旅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9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公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一)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1、申请部门/单位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1),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方式、类型、内容、原因及依据等,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证券部。申请部门/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证券部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3、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处理的,由申请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做好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2)。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 或豁 免披 露的 事项方式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定期报告中有关的内容□ 
 文件类型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信息类型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项内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 方式公开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披露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及会签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总裁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2:
书面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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