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601390):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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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1:16: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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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
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
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
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
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
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战略规划、业务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业务或资产重组、合并、分立、
解散以及需要董事会决策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制订市值管理制度,审阅市值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评估市值管理成效,并就市值管理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
议;
(五)对公司ESG管理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听
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
(六)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以及需董事会决策的主业
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产权转让、投融资等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
一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
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
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
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
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
安排等)。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
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
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
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一)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
(二)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
四分之三的。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
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
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
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
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
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
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
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
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
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划发展部门、财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等
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
(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
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
办公室、规划发展部门等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
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
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划发展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人
员。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
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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