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601390):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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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29日 21:16: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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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对公司在财务信息、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以
及内外部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及《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为董事会有关
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构成应
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二)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三)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拥有财务会计、金融、风
险管控、审计、法律等方面专长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人选、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
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
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
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
明。
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
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与职权
第六条 委员会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检查财务审计相关工作
1.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审核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
3.检查外部审计机构给予经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外部审计
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经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
疑问及经理层作出的回应。
4.委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与公司的外部审计
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5.委员会应关注于财务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适当关注任何由公司下属会计和财务报
告编制职员、合规监察人员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二)负责任免、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1.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
供建议,包括不限于: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
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和聘用合同,及处理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问题。
2.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审查、监督外部审计机
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
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并提出建议;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
策,并予以执行。
3.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
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审计关注的重大事项等。
4.审议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管理建议书,督促经理层根
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
(三)指导、监督、评价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实施,审核公司年度内部
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
2.每个年度结束后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监督评价内部审
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3.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对内部审计、国资监管、
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4.就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5.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指导、监督、评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相
关工作
1.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建设,确保管理层建立有效的监控系
统。
2.每年对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
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就有
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检讨结果及经理层对检讨结
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3.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内部控制审计发现的问题与改
进方法。
4.指导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五)承接监事会的其他主要职权:
1.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4.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相关工作
1.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负责关联人名单的确
认;在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2.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
工作的配合,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
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3.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
4.按照公司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
提出意见。
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
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
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
或者解任的建议。
6.编制并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
行使职权的情况、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七)履行香港联合交易所《企业管治守则》规定的其他相
关职责。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汇报、列席企
业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
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
其履职提供专业支撑,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
时,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7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3日
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
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
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
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且独立非执行董事成
员应当委托委员会中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
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审计部
提交。
第十四条 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
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
(二)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
四分之三的。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
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
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
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委员会会
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就其职
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
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当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当将相关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审
计部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委员会会议
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审计部负责根据会议
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公司审计部负责牵头落实会议纪要中提出的相关要求。
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给委员、董事会
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计、财务、法律部门及有关部门和
人员。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
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
织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
各部门的工作,并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牵头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
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公司审计、财务、法律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委员会所需的相
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
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
办公室、审计、财务、法律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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