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600378):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已经2025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和标准,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ESG管理体系运行,配置资源,并就提升公司ESG绩效提供建议及方案;为董事会科技创新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撑。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指股东委派的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占多数。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的下设部门。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统筹推动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识别和评估公司ESG风险与机遇,订立公司ESG愿景、方针、政策、目标等,研究公司ESG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ESG工作开展,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等信息披露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对国家科技创新的政策、战略和规划进行研究,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专业性的建议和意见; (八)对公司科技创新相关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支撑;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规划发展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规划发展部进行初审,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规划发展部; (四)由规划发展部进行评审,汇总各方意见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公司ESG相关规划、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报告的资料,提出评估意见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 (六)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草拟ESG相关报告文件,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规划发展部相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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