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份等实际情况,拟对《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由公司董事会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废止。
基于上述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变动等情况;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调整风控与审计委员职责;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节;完善董事任职资格及董事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等。另,部分小写阿拉伯数字统一修改为汉字数字、“或”修改为“或者”,不再于修订对比表中对比例示。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章总则 |
2 | 第三条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
〔1999〕34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0007118906956。 | 第三条公司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
〔1999〕341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915100007118906956。 |
3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712,263,805元,实收资本8,712,263,805元。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10,
039,485元,实收资本8,710,039,485元。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5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6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7 | 第十三条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
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
建设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砼结构
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建设工程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规划设计管理;
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专用设备修理;物业管理。许可项目:建设
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施工;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施
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
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建筑工
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物业管
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
8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9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第一节股份发行 |
10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支付相同价额。 |
11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
12 |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公路桥
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路桥集团)、四
川九寨黄龙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黄机
场)、四川嘉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四川嘉陵)、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
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经)、四川贵通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四川贵通),其在
公司发起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量如下: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
及所占股份比例统计表
…
2024年11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
对象的554,400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2,263,805股。 |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15,000万股。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公路桥
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寨黄龙机场有
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
司、四川贵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量及所占股份比例统计表(删除)
…
2024年11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
对象的554,400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2,263,805股。
2025年3月,公司回购注销授予激励
对象的2,224,320股,公司股本因此减少至
8,710,039,485股。 |
13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712,263,805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710,039,485股,全部为普通股股票。 |
14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删除 |
15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16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17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
18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第三节股份转让 |
19 | 第二十五条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20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21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22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 |
23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24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
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25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要
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七)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
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6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二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27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
认不成立。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
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28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9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第三十五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0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31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32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33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34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指使公
司董事从事本章程规定的所禁止行为。
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以防止出现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章程
及董事会的有关规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按照
规定的方式予以清偿,同时应立即对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向有关部门
申请冻结措施,以保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对所侵占公司资产的清偿。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35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制权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36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37 | 第二节股东会 | 第三节股东会 |
38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
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制
定与修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39 |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
40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 第四十五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垫
资、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41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
…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 |
42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规定人数2/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五)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43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44 |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45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46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风
控与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47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风控与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8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49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对于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50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
51 |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52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53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20、15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54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55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56 |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57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持股凭证;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58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59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60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61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62 | 第七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一条…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风
控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风控与审计委
员会委员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风控与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 |
63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的授权。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通过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等书面形式体
现,授权事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
能够清晰判断授予董事会履行相应职责的权
限范围,但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履行职责的事
项,不得授权董事会实施。 |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64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合并至本章程第七十条 |
65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66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67 |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68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69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
70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 |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71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72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分别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董
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方式
提出公司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分散或者集中使用,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出
公司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或者
集中使用,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
于一人。 |
73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74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75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结束
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
任。 |
76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合并至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
77 |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 |
78 | 第一百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
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行使职权; | 第九十九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三)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
定。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 |
79 | 第一百零二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
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 | 第一百零一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80 | 第六章董事会 |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
81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 |
82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履职。 |
83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
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任期三年,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生
效,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
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但存在前款规定
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
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84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85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五)应当如实向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风控与审计
委员会行使职权; |
86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任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辞任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合并至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 |
8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
后三年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后一年内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免除或者终止。 |
88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89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新增本章第三节单独规定 |
90 | 第二节董事会 | 第二节董事会 |
91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并可根据需要设副董
事长一名至两名。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
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并可根据需要设
副董事长一名至两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92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九)制定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决
定公司年度合规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并提出
整改意见;
(十)审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
计报告;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须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后,再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董事会认为应当审议的事项、本章程或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
(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和公司年度合规内控体系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承
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总监;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
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3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公司的有关制度进
行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属于股东会决策
权限的,应提请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
件。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事项,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公司的有
关制度进行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依法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属
于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应提请股东会批准。 |
94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是否选举产生副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需设置,亦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合并至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
95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96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或者公司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或
者公司总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97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通知或传真、电
子邮件;通知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前两日。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通知、邮件、公告
或者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前两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98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9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00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10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10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10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106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10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风
控与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
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
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委员会向人民法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
职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
10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五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四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10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
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11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除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
员会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112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负责对公司战略发展、重大投资事项
等进行研究,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质量,就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
项建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的
实施进行检查;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
治理架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事
项相关报告;
(六)审议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
其他重大事项;
(七)董事会授予的与公司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职权。 |
113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4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115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对上述专门
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16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117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需要设置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营层是公司的执
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
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以及忠实、
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设置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工
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
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管理
和监督。
本章程关于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董
事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的相关规
定,同样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118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119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
权: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120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
则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事
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121 |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123 |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本章及所属各节 |
124 |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125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126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27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
128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有关
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须在两个月
内实施具体方案。 |
129 | 第一百六十七条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
策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保证公司能够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结合中小股
东的意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
由股东会按照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决。 | 第一百六十六条利润分配需履行的
决策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在保证公司能
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结合中小
股东的意见,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定,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130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
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
会拟定,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 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 |
131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第二节内部审计 |
132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13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13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
13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控制监督机构
会同内部审计机构完成。公司根据内控监
督机构、审计机构出具、风控与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36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财务
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
协作。 |
137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四条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138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139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前条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符合
前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140 | 第十一章通知与公告 |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
141 | 第一节通知 | 第一节通知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42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
(五)公司或者通知人事先约定或者
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的其他形式;
(六)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 |
143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临时董事会可以电话等
简便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通讯、电子
邮件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临时董事会可
以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 |
144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临时监事会可以电话
等简便方式进行。 | 删除 |
145 |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 |
146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147 | 第一百九十条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148 | 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章程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本
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149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150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151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152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153 | 第十四章附则 | 第十三章附则 |
154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155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156 | 第二百零九条本公司重要子公司一览
表(详见附件) | 第二百一十八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
名单一览表(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