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达(83564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05:43 中财网 |
|
原标题:
富士达: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
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5-057
中航
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航
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39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航
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中航
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占用的长效保护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航
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指与公司有《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的一方。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除外)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以充分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调查、审批程序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时,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中航
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