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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835640):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05:50 中财网
原标题:富士达: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5-080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31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经济运行监督体系,提高公司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党委、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负责,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其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且满足适当人数要求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为内部审计部门专职人员,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分工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编制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建立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评价体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组织实施公司审计业务,办理公司党委、董事会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汇报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报告,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工作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被审计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实施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公司战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活动、投资活动、生产运营活动、财务管理活动、薪酬管理、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基建项目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审计,制定管理审计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内部审计报告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起到表彰或警示作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用观察、调查、审阅、访谈、座谈会、抽查、计算、分析性复核、穿行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多种审计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合规、风控、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法务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工作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需要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应予以保证。
(五)对从事外勤审计作业的审计人员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审计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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