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全文:股东大会 | 全文:股东会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订《浙江 华洋赛车股份有 |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 |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总 数为
56,087,05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6,087,050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
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
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
让。 |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
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等方式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
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
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
|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
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用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用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用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用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
的其他义务。 |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新增 | 第四章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四十三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不用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
|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四
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第四
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
| 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
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
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独
立董事述职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
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
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
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1、《公司章
程》;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3、董事
会议事规则;4、监事会议事规则;5、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
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
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制度。(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
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
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
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
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
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七)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
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
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电子通信或者现场会议与电
子通信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应当
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时,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
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书。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
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
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北交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
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交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
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
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
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
期。 |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
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
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
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
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
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
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以上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
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
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
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 |
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三)
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
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
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第八十四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一)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九十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
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
大会提出议案;( 二)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三)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
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
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
议案;(二)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
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
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非职工董
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在股东会召
开 10 日之前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
交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董事 |
后,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四)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
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
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由董
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三)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名非职
工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
出;(四)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
名独立董事的权利;(五)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可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进行提名,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投票的方式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
不予表决。 |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
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
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七)
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中国
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
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章、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公司应当
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
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等内容。董事会
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
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公司应当
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
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责任等内容。董事可
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
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
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
事会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
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
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
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
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
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的董事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
对外披露:(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
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两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两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如因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
数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最低要求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
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
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该根据公平的原则,
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
对公司的影响时间及该事项与该董事
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 | 删除 |
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
论结果予以披露。 | |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含三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会中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薪
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决策
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在行业、市
场、研发等方面的战略实施及调整计
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资计划等。审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提
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与程序
的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广泛搜寻
该等任职候选人选并提出审查建议等。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包含3名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名,
不设副董事长,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
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订立有关该等人员的考核标准并予
以考核评价等。 |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
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
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
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
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
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
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
评估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
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
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
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
考核目标和办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
员的年度业绩评估考核;(十八)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理的工作;(十五)评估公司治理机制。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
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
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进行讨论、评估;(十六)制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目标和办
法,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业绩
评估考核;(十七)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
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三)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和董事会决议;(四)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法律、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当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议时;(三)审计委员会提
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法律、 |
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
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前款第(四)项、第(五)
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
规则》第 12.1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前款第(四)项、第(五)
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
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
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
| 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
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按照《独董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
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二)按照《独董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重点监督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促
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
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
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
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有下列 | 删除 |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
未届满;(四)公司现任监事;(五)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
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
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
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二)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三)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 |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四)负责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北交所监管问询;(五)负责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交所业务规
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
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交所
报告;(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
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
|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
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
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
|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审
议公司在行业、市场、研发等方面的战
略实施及调整计划,审计公司重大融投
资计划等。
第一百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
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
| 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
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
秘书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聘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北交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
交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违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六条 ……股东会违反
《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
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
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方式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负责
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
|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
邮件、短信、公告、电子数据交换等可
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数据电文形
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指定报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
|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
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
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
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
| 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
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
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九十四条 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九条 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
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
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
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
第二百〇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
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
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二百〇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
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
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一)控股股
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 第二百一十三条 释义(一)控股股
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
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
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多于”“低于”都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多于”“低于”都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全文: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
会”“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删除第七章节监事会条款。 |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