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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达(83564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06:05 中财网
原标题:富士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5640 证券简称:富士达 公告编号:2025-069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8月 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12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与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季度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为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的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内部研究:跟踪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定期报告: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审议公告印刷和分发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五)投资者接待: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同时建立投资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记录在台账以备查寻;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公共关系: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不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明确联系方式,以便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或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董事会秘书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 10 年。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领导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当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及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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