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矩技术(83620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2 证券代码:836208 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公告编号:2025-082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以及单独或与他人采用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等。 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不超过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四)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交易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五)对于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交易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过一年。 (六)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四)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交易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五)对于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交易或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超过一年。 (六)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对外投资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 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董事会 2025年 8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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