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300637):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21:41 中财网
原标题:扬帆新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除樊培仁先生外的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点;
2、网络投票时间: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号扬帆大厦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樊彬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2人,代表股份98,857,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97,612,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3人,代表股份1,24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6人,代表股份9,70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460,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3人,代表股份1,244,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2%。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8,609,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8%;反对1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5%;弃权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19%;反对1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00%;弃权6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98,594,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7%;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6%;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74%;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60%;弃权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6%。

2.02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9,4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43%;反对2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6%;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0%。关联股东浙江扬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SFCCO.,LTD.、上官云明、陶明、樊相东、朱俊飞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43%;反对21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6%;弃权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金文杰、宁平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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