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301055):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08月29日 00:21:46 中财网
原标题:张小泉: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56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定股东张木兰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1,400,000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92%)的特定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木兰女士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400,000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0.92%),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张木兰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木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木兰1,400,0000.92%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4,572,324股,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为151,427,676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
、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方式、数量、比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本次计划减持数量不 超过(股)本次减持计划不超过剔除回购股份后公 司总股本比例
张木兰集中竞价交易1,400,0000.92%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2月21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的时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至今股东张木兰女士作出的所有承诺如下: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承诺方无需延长公司股票锁定期。

2、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因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强制执行、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发行人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如本人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本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本人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3、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生效适用的《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下称“《公司章程(草案)》”)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己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承诺人赞同《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2)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承诺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承诺方严格履行该承诺,未出现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张木兰女士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其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相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2、张木兰女士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张木兰女士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张木兰女士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张木兰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5、张木兰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若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张木兰女士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由45,443,709股减少为44,043,7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9.13%降至28.2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30.01%降低至29.09%),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7、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有关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张木兰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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