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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600008):首创环保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7:41:06 中财网
原标题:首创环保:首创环保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8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5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董事长刘永政主持,部分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经表决后,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山西省太原市城南污水厂水质提升 BOT项目的议案》
1.同意太原首创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太原市城南污水厂水质提升项目,将污水厂出水水质标准中CODcr、氨氮、总磷三项指标由地表V类水标准提升至地表Ш类水标准,提标规模20万吨/日,总投资为人民币21,630万元,其中太原首创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民币15,886万元;2.同意公司向太原首创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比例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056万元,增资后公司仍持有其93.75%股权;
3.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最终确认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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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赞成 票,反对 票,弃权 票。

详见公司2025-029号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茂名市水东湾城区引罗供水工程 PPP项目协商提前终止补偿的议案》
同意公司提前终止广东省茂名市水东湾城区引罗供水PPP项目,茂名市电白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总支付款合计人民币164,211.74万元,其中,提前终止补偿金为人民币155,423.43万元(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融资成本为人民币8,788.31万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公司2025-030号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同意《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同意聘任王光辉先生、黄绵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全票同意。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官念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同意聘任王国花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王国花女士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9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王光辉,男,1981年11月出生,硕士,给排水工程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运营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城镇水务事业群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光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外,王光辉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所列情形。

黄绵松,男,1984年8月出生,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事业部技术经理、公司生态环境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智慧环保事业部总经理,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北京市政协委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绵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简历披露外,黄绵松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所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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