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智能(603273):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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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8:11:0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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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天元智能:江苏
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
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投项目的立项、实施与募集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一) 公司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进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实施各环节按公司制度的有关审批程序审批后,按进度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二) 募投项目的组织实施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公司的委派,参与募投项目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实施规划制定、选择项目实施的供应和建设单位等;并主持项目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经理参与制定的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实施规划、选择材料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三) 募投项目实施前,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组织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四) 募投项目在后续的实施中,项目部应按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情况报告和下阶段用款计划报告;财务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如果项目计划有调整,应按规定履行重新审批手续,在重新审批通过前,财务部门不得拨款。
(五) 募投项目采用严格预算管理,并以产品线的研发、采购与销售计划为基础,以已审核确认后的使用情况进行资金划拨与管理。公司募投项目所涉及产品线的研发投入、采购资金等、以及项目差旅费、人力资源费、研发物料等费用的资金支付授权具体流程为:使用部门填写汇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采购部门统一上报财务部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门执行付款。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募投资金使用汇总表;财务部门将以上审批通过的金额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提取支付;
(六) 设备采购等固定资产购建按合同约定,根据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流程,由使用部门填写汇款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由采购部门统一上报财务部门审核,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门直接由募集专户执行付款。
(七) 募投项目应逐项单独核算,真实反映各项目实际使用资金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均应形成可复查的存档文件,以便于审计机构核查确认投资额。
(八)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检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投项目是否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检查;项目部负责对募投项目按计划实施、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计划进行对比,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由项目部提出募投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公司总经理。
(九) 募投项目完工后,项目部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编制总结报告,对项目完成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完工决算和项目预算进行对比,对项目实施结果和前景预测进行对比,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项目部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送总经理批准后,上报董事会。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 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年度报告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
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8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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