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麟杰(002486):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时间:2025年08月30日 18:31:01 中财网
原标题:嘉麟杰: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应当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不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获得长期的资本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且复杂,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全方位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关键要素,持续开展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科学性原则:市值管理有其客观规律,公司应当依其规律科学管理,明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工作,根据资本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方式,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高度重视公司发展质量,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同并参与提升公司市值的各项工作,参与制定及审议市值管理相关策略及股价下跌时的应对举措;积极参与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市值管理策略和实施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定期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通过加大创新投入、全面降本增效、加强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断提升公司质量。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绑定,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促进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公司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分红计划,积极实施分红。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开展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争取价值认同。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市值管理,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大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与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及时全面的舆情监测与危机预警机制,积极运用各类工具辅助开展舆情监控,保证内外部信息畅通,强化危机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和研判,对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的舆情,做到及时响应,防范虚假信息误读误解风险,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切实维护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定期对公司股价、交易量、换手率、市值、市盈率或其他关键指标进行监测、分析,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证券事务部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通过与主要股东交流沟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等方式,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综合运用市值管理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七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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